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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 | 2026-01-01
市长:万闻华2026年1月1日泰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管理,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县级市(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第七条游泳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第八条游泳场所开放期间游泳池、浸脚消毒池等场所用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游泳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补水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第十条游泳场所使用水质处理产品、消毒产品等应当符合有关卫生安全标准,第十二条游泳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二)每日开放之前、开放期间对游泳池池水余氯、pH值、温度、浸脚消毒池池水余氯等指标进行检测,应当立即暂停对外开放:(一)游泳池水质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保障游泳者卫生安全:(一)在游泳场所入口处、更衣室等地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第十六条游泳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依法做好游泳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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