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社会保险补贴“一件事”工作实际,从公告之日起,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补贴业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补贴范围1、就业困难人员(1)具有本省户籍,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2)当年新招用经认定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2、高校毕业生(1)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2)当年新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二、补贴标准1、个人补贴标准:按实际个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00%及以下档次数额的50%给予社保补贴,2、单位补贴标准:按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三、补贴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个人补贴每年度申请拨付一次,单位补贴每季度申请拨付一次,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在当年12月15日前需本人持户口本、身份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社会保障卡等相关有效材料自愿向户籍地(常住地、迁出地)乡镇、街道(社区)经办机构提出补贴申请,2、单位申请:符合条件单位需提供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身份证明、《劳动合同书》、《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有效材料向我局提出补贴申请,特此公告2026年1月4日初审:卢伟峰复审:吴绍辉终审:王学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