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第十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加工贸易禁止、限制类货物目录,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禁止或者限制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国际服务贸易等措施:(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一)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第五十二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第五十三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的预警应急机制,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开展对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政策评估,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适应对外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在三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提出的进出口配额或者许可证的申请,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禁止违法行为人自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国际服务贸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