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编外人员监管,(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用人单位在核定指标数内配备或增加财政预算内编外人员额数的申请,(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根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意见和用人单位的工作职责及编制情况提出意见,(三)县财政局负责根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意见和用人单位的工作职责及编制情况,由各单位在核定指标数内使用单位保障经费聘用的编外人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用人单位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意见下达用人单位配备或增加财政预算内编外人员额数,县财政局根据用人单位编外人员额数、岗位类别安排经费,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公开招聘,第五章公开招聘及管理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使用县财政资金招聘编外人员,第十二条编外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统一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实际集中组织开展,第十三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定期组织开展编外人员集中公开招聘,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自聘用之日起依法与编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标准文本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每年联合对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使用情况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