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支付服务需求,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附件: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2025年11月27日附件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第一条为切实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第二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收费单位(以下统称收费单位)和经营主体、社会公众的现金收付行为,第三条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应尊重社会公众对合法支付方式的自主选择权,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应支持现金支付:(一)人工方式收款,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应在醒目位置标识支付方式,应以适当方式满足社会公众在特殊情况下(如无法使用移动支付、网络故障、设备故障等)的现金支付需求,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应提前公示支付方式,第八条支持现金支付的收费单位、经营主体,第十条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偶发性未收取社会公众持有的不宜流通人民币,第十一条收费单位、经营主体遇社会公众持有大量硬币、小面额纸币用于支付,满足社会公众、收费单位和经营主体的需要:(一)吸收个人客户人民币存款、具有实体营业场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收费单位、经营主体收款受托方的,第十五条社会公众发现收费单位、经营主体拒收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