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云南鲜城商贸有限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的公告云南鲜城商贸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存在未为原职工王元秋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现我局以公告的形式向你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内容如下: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西人社责令指字〔2025〕第104号当事人:云南鲜城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K7GN205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136号书城大楼二层法定代表人:钱智源2025年6月18日,载明你公司存在没有为原职工王元秋(身份证号:362***********0070)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违法行为,发现你公司没有为原职工王元秋(身份证号:362***********0070)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昆明市西山区社会保险中心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参保登记告知书》,要求你单位5日内到昆明市西山区社会保险中心办理单位参保登记手续,昆明市西山区社会保险中心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参保登记催告书》,要求你单位5日内到昆明市西山区社会保险中心办理单位参保登记手续,昆明市西山区社会保险中心依法核定你单位自2022年2月至2023年6月应为王元秋(身份证号:362***********0070)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共计36371.81元,现你单位仍存在未为原职工王元秋(身份证号:362***********0070)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违法行为,”及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3日内为其原职工王元秋办理社会保险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