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审批或核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审批或核定时,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第十三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从技术经济可行性、建设方案合理性、招标方案合规性、经济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第十六条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从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等方面对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进行审查,发展改革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并向项目单位出具批复文件,第十九条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时,中介机构与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的中介机构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合并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四)部分扩建、改建项目;(五)国家及省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的,发展改革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三十三条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第三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政府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