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家庭农场改善生产设施条件,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财政支持内容和环节(一)农民合作社1.提升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能力项目:支持条件较好的农民合作社提升形象,为培育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服务,(二)家庭农场1.提升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能力项目:主要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2.家庭农场奖补项目:上一年认定的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按照有关要求承建运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服务中心或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二、实施主体和要求(一)农民合作社提升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能力项目:承担的农民合作社要依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且纳入农业农村部重点监测农民合作社名录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合作社奖补项目:要求申报奖补的农民合作社必须是上一年获得县级示范的农民合作社,(二)家庭农场提升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能力项目:承担的家庭农场必须是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的家庭农场,三、补助标准和方式(一)补助标准1.提升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能力项目:根据实际需要,3.提升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能力项目:单个家庭农场补助资金在5万元左右,(二)补助方式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能力提升项目:实行先建后补,农民合作社奖补项目和家庭农场奖补项目:依据相关认定文件,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能力提升项目和奖补项目当年不能同时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