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民政局2025年12月24日中山市社会救助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社会救助信用管理建设,第二条在本市申请或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的个人或家庭(以下称“对象”),第二章信用承诺第四条经信息化核对符合救助认定条件的,镇街按相关救助程序审核办理,镇街应当对对象的说明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和调查,第七条首次以信用承诺方式成功办理社会救助的对象,镇街应当在动态管理中主动告知并指导对象填写信用承诺书,对象在同一镇街办理相关社会救助或动态管理中不再重复签署,第十二条对符合守信行为的社会救助对象,第四章失信行为及约束措施第十三条镇街对社会救助对象的信用承诺实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社会救助对象发生失信行为时,第十六条失信对象再次申请社会救助时,不得再通过信用承诺方式办理社会救助,对在社会救助政策实施中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第二十二条按照信用承诺程序办理社会救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