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包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市储备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粮管中心)、市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州市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广州分行),第四章承储管理第十五条市本级储备粮油承储条件由市粮管中心提出,市粮管中心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承储合同应当载明储存品种、数量、储存地址、承储期限、费用、质量要求等内容,第五章质量管理第二十条市本级储备粮油质量安全标准由市粮管中心根据国家粮油标准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确定,检验报告由市粮管中心、检验机构和承储企业三方建档备查,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储备粮油轮换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第六章储存管理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是储备粮油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主体,第二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市本级储备粮油实行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第七章轮换管理第三十二条市本级储备粮油轮换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可暂停轮换并要求承储企业及时组织补库,第四十三条储备粮油轮换品质价差补贴标准由市粮管中心会同市财政局,第四十五条承储企业根据年度轮换计划和相关规定要求完成储备粮油轮换任务的,市、区两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储备粮油储存安全和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