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组织保护项目申报、储备、评审、验收、绩效评价,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完成保护项目的验收工作,接受省自然资源厅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保护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采购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应对保护项目的实施进展、绩效目标、成果产出、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书面报告,并经项目申报单位组织审核后报省自然资源厅,第十六条前条所述的终止实施保护项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经保护项目申报单位审核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验收申请,第二十二条验收申请材料应包含验收申请表、合同或任务书、工作总结、成果报告、绩效评价报告、资金决算报告、结题财务审计报告及其它需提供的材料,省自然资源厅采取抽查方式对转移市县保护项目实施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余单位实施保护项目验收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组织,省自然资源厅进行最终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第二十六条验收专家由省自然资源厅从厅内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第九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省自然资源厅不定期对保护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