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出租屋应当符合以下出租屋安全基本要求:(一)出租人应当于租赁关系成立、变更之日起七个自然日内通过珠海市人口和出租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人屋系统”)申报出租屋基础信息,在“人屋系统”中将该房屋登记为特殊管理房屋,在“人屋系统”中分类登记为普通出租屋、时租日租出租屋,在“人屋系统”中登记为一级出租屋,在“人屋系统”中确定登记为二级出租屋,在“人屋系统”中确定登记为三级出租屋,第八条一级出租屋、二级出租屋、三级出租屋信息登记录入“人屋系统”后,一级出租屋、特殊管理房屋在“人屋系统”小程序中公开,自主管职能部门、机构或镇街在“人屋系统”中确定登记为二级出租屋的次日起,在“人屋系统”变更登记为一级出租屋,自主管职能部门、机构或镇街在“人屋系统”中确定登记为三级出租屋的次日起,在“人屋系统”变更登记为一级出租屋,并将巡查情况或者不能立即整改的出租屋安全隐患情况录入“人屋系统”通报相关职能部门或者机构,物业服务人可以通过“人屋系统”将违反出租屋管理规定的行为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政府,倒查发现相关职能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开展出租屋安全状况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