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欢与遂宁名邸交换空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的公告遂宁名邸交换空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吉欢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工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争议一案(遂劳人仲案﹝2025﹞491号),本委已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如下: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自2025年3月26日至7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6月工资2000元,3.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600元,4.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1500元,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遂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