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收取、保存等工作的指导服务,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第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农产品产地按照生产批次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第十条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农产品时,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对同一生产批次农产品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应当根据收购后的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如实做好开具记录,第十二条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收取和保存畜禽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畜禽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养殖户提供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开具而没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内容不全、与实际不符或者严重不规范的,(四)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畜禽屠宰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第十九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农产品不合格上市的,市场监管部门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的承诺达标合格证相关违法违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