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现有以下用人单位,因联系未果、邮递方式送达被退回,故现将鉴定结论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序号单位名称工伤职工工伤鉴定编号鉴定结论日期1浙江立鹏建设有限公司刘祥仁嘉劳鉴(2025)3304212849号十级2025.12.012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邓佳兵嘉劳鉴(2025)3304212850号十级2025.12.013嘉善全宇贸易有限公司孟正芬嘉劳鉴(2025)3304212789号九级2025.12.014浙江中平建设有限公司彭占江嘉劳鉴(2025)3304212647号十级2025.12.015东阳市启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槐贤嘉劳鉴(2025)3304212836号十级2025.12.01单位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视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嘉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1)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