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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和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 | 2025-12-05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和运行管理办法》,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2025年12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和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pdf宁波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和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宁波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第六条依托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第三章申请与认定第七条申请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单位(即依托单位,研究方向、研究内容、研究人员及实验室场地不能与已认定有效的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重复,第八条申请A类市重点实验室认定除满足第七条规定外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截止到申报通知发布时,实验室全职科研人员近三年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10项(依托企业独立申报建设的可放宽条件至2项),第九条申请B类市重点实验室认定除满足第七条规定外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截止到当年度申报通知发布时,第十条目前已有的全省重点实验室直接认定为A类市重点实验室且建设期与全省重点实验室有效期保持一致,申请A类市重点实验室需要上传《宁波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附件1)、《宁波市重点实验室(A类)建设方案》(附件2)及佐证材料,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四条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第二十一条市科技局每年年底对三年建设周期满的A类市重点实验室(全省重点实验室除外)开展绩效评价,三年内不得申请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市重点实验室应如实填报申报材料,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依托单位申请市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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