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原文:关于印发《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pdf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5年11月27日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署要求,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发布、奖惩、修复等管理活动,市局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工作,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工作,第二章信用信息管理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信用主体在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第九条信用主体的其他信息是指拟纳入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评价的其他信用数据,由各业务部门和区(县、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做好信用信息数据的公示、收集、整合、报送,通过局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录入的信息应当在相关行政行为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业务部门应将承诺事项录入局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第十五条业务部门根据行业信用评价办法对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作出认定并在门户网站公示,可以向认定失信行为的业务部门提出信用信息修复申请:(一)纠正违法行为、完全履行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第十八条符合信用信息修复条件的信用主体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各业务部门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