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5第22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贵州省邮政条例〉的决定》已于2025年12月3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5年12月3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贵州省邮政条例》的决定(2025年12月3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下列三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对《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相关专项资金可以按照规定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和尽职免责机制,降低或者取消盈利考核评价要求,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完善信用评价和风险防控体系,扩大风控内涵,创新风控方式,优化风控机制,简化审核手续,提供续保便利,切实增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履行出资人职责、组织实施绩效评价,二、对《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四)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省级重要湿地的认定,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级重要湿地条件和湿地资源状况提出,组织省湿地保护专家组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向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十一)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湿地与外围水系联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捡拾或者破坏野生鸟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垦、围垦、填埋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占用一般湿地或者改变一般湿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采集泥炭藓、揭取草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开采泥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对《贵州省邮政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四)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行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仿印的邮票图案制品和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