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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贵州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25年修订)的通知(520000-2025-05-008)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2025-12-12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应急管理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水利厅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2025年12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贵州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2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优化化工园区和化工产业布局,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化工产业发展实际和化工园区发展现状,特修订本实施细则,化工园区须全部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鼓励化工园区和园区内企业采用废气、废水、废渣(以下简称三废)综合利用技术,减少三废排放,化工园区内企业取用水符合用水定额管控要求,第三章园区认定第二十一条化工园区认定,(二)贵州省化工园区认定申请表,(二)原认定化工园区建成区面积达到可利用面积的80%及以上,(三)原认定化工园区化工产业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80%及以上,(四)原认定化工园区原则上应达到竞争力二级及以上,(六)截至扩区材料递交时,原认定化工园区内整改事项按期完成,(一)化工园区原认定范围内因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地质灾害、生态保护红线等原因无法进行实际开发或者需要搬迁的,园区调整应合理,布局集中,(二)化工园区原产业定位无法满足园区发展需要而调整的,产业定位的调整应符合国家、区域、省和市(州)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第二十七条化工园区扩区(调整)申请及认定程序,第三十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原则上每5年组织开展认定化工园区自评和复核,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化工园区外化工企业全部纳入贵州省化工企业清单,引导化工园区外化工企业逐步进入认定化工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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