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2022年5月20日《南通市海门区养犬管理办法》修订稿1.将第三十一条中“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责令改正,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2.将第三十二条中“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没收违法所得,”修改为“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动物防疫法》没收违法所得,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和对应的犬只,”3.将第三十三条中“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责令停止诊疗活动,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修改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