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鹤壁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鹤壁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鹤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鹤壁市财政局2025年12月1日鹤壁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鹤壁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安排下达、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方面的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核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并按规定下达资金,(二)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条市级工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第六条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专项资金预算,联合县区财政部门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五)配合市、县区财政、工信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日常监督、评测验收、绩效评价以及专项资金清算等工作,(四)支持开展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相关的其他工作,对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第十八条县、区财政部门、工信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监督和项目跟踪管理,市工信部门和县、区财政部门、工信部门以及相关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协助执行,第二十一条市、县区财政、工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专项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