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制度体系,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根据工作实际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银发〔2011〕203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银办函〔2012〕381号)3件规范性文件,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