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盘活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做好村民建房资格审核等工作,(三)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和不动产登记等相关工作,(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健全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常态化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县域内农村宅基地现状和年度村民住房建设用地需求统计调查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村民住房建设用地需求计划保障工作,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房,(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是否有农房设计方案等,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并向申请人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受托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至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特定情形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四章建设和管理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一户一宅的自建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以下统称低层农村住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民参照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乡村建设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签订书面合同,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对农村住房建设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第二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时,实地检查村民是否按照相关要求使用宅基地及建设住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