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崇左市港口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11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崇左市港口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以下简称“港口外停靠站点”)的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运船舶是指依照相关规定取得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的船舶,第四条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港口外停靠站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称“县级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港口外停靠站点监督管理工作,第三章运营和管理第九条港口外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将负责人、管理人、服务人员的信息公示,第十条港口外停靠站点经营人变更或改造停靠站点的候船、安全、环保等设施,第十一条港口外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应急预案,第十二条运营港口外停靠站点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预案,第十三条港口外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与客运船舶经营人签订船舶靠泊管理协议,第十四条经营港口外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和收费计费规定,第十五条港口外停靠站点经营人运营停靠站点,第四章安全和监督第十六条港口外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事港口外停靠站点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第十八条港口外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按照设计或公布的功能使用停靠站点及附属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