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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财政局公布涉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富源县人民政府 | 2025-12-1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5〕3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5〕43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5〕471号)、《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曲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曲靖市财政局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曲发改价格〔2025〕3号)有关要求,附件:富源县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富源县财政局2025年12月10日附件:富源县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序号部门名称收费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收费标准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政策依据备注1国家税务总局富源县税务局本级政府部门水利建设专项收入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滇中引水工程建设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实际用电量按2分/千瓦时征收政府制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随用电量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云政发〔2016〕108号)、《关于印发云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地税发〔2017〕22号)缴入省级国库2县自然资源局本级政府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府性基金用于城市道路、环卫、市政、消防、绿化、供排水管需由政投入或配套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按建筑面积计算:住宅10元/平方米、非住宅16元/平方米、临时建筑5元/平方米,《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缴入地方国库3国家税务总局富源县税务局本级政府部门教育费附加政府性基金全额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3%计征政府制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云政〔2010〕17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缴入省级国库4国家税务总局富源县税务局本级政府部门地方教育附加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发展按单位、个人和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计征政府制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政策的通知》(云财综〔2011〕4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缴入地方国库5国家税务总局富源县税务局本级政府部门文化事业建设费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全省文化事业建设计费销售额的3%计征政府制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文〔1998〕41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政发〔2001〕78号)、《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6富源县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富源县税务局政府部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残疾人的相关支出未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年应缴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平均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政府制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云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92号令)、《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7〕32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工作的通知》(曲政办发〔2019〕24号)缴入省级和地方国库7县林业和草原局国家税务总局富源县税务局政府部门森林植被恢复费政府性基金统一安排植树造林和森林植被的恢复、森林病虫害防治、资源林政管理、植树造林宣传等支出(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按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按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的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按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按(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政府制定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关于印发〈云南省林业厅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林计财〔2002〕114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厅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云财综〔2007〕42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云南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云财非税〔2015〕34号)、《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缴入省、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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