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办法规定的扶持适用以下类型的企业或组织:(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第四条适用条件申请本办法扶持的企业或者组织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澳门金融机构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扶持应当满足近三年不存在澳门法律制度所规定的严重行政违法行为记录的条件,第五条打造金融企业集聚地支持境内外持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在合作区聚集发展,按以下标准给予扶持:(一)对持牌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按其实收资本的百分之一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金额最高一千万元,第七条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提质增量扶持对合作区地方金融组织,按以下标准进行扶持:(一)鼓励合作区银行、地方金融组织、保险公司加大对澳资企业的融资与保险支持:1.对向澳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仅包含表内业务,单个金融企业年度最高两百万元,(五)鼓励合作区金融科技企业为澳门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升级提供服务支持,第十一条科技金融专项扶持鼓励合作区银行、地方金融组织、保险公司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的融资与保险支持:(一)对向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合作区银行、地方金融组织,单个金融企业年度最高两百万元,第十六条金融行业活动扶持鼓励合作区金融企业、金融行业协会在合作区或澳门主办不少于五十人的金融行业相关交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研讨会、论坛、企业年会等),单个申请主体年度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其每年度申请获得的扶持金额自该申请年度起由合作区金融发展局一次性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