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账务与统计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会同区发改局、区储粮中心对区级储备粮财政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报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储粮中心,由承储企业根据区级储备粮的储存品质、储存年限和相关管理要求,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区级储备粮储备计划及批准的年度轮换计划,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应当将区级储备粮的收储计划、销售计划、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经区储粮中心报区发改局同意后执行,区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区级储备粮并向承储企业下达动用命令,承储企业会同提供贷款的机构每季度向区储粮中心、区发改局、区财政局书面反馈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储粮中心、区农发行,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储粮中心、区农发行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范围,第四十一条储备企业对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储粮中心、区审计局、区农发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储粮中心、区审计局、区农发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并报告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储粮中心和区农发行,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储粮中心、区农发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