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专项及项目组织管理的主体为省科技厅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督导承担单位执行调整、终止及撤销工作,第九条评估评审专家在专项方案论证、项目立项评估、验收评审、绩效评价等项目管理工作中承担评估评审任务,项目的指南发布、申报、立项评审、过程管理、验收、科研诚信等管理流程及科技专家库均纳入省级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集中管理,(二)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第二十一条建立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的过程管理制度,(三)省科技厅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做出调整、终止决定,第五章验收管理第二十五条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项目实行验收结项制度,验收由省科技厅组织,第三十条验收程序(一)承担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按各专项要求提交自评价报告、科技报告、专项经费决算报告(或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五)承担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省科技厅报送项目验收证书和验收材料,省科技厅可对项目做撤销处理:1.因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请或实施、经费使用等方面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省科技厅在做出撤销决定后15天内通知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省科技厅委托项目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和实施结果进行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