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灌区工程建设包括工程的立项、勘察、设计、审批、招标投标、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档案管理、验收、营运、接受审计等全过程管理,第六条灌区工程建设业主单位及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责,组织进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及项目法人应主持的阶段验收和专项验收,第十四条项目法人负责根据确定后的灌区工程建设管理模式,有序做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验收、接受审计等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二条灌区工程建设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活动均应依法实行招标,项目法人定期向灌区协调、运营机构及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国资等行业部门报送项目前期推进、工程进度、质量与安全、资金管理、验收等工作情况,不代替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应负的质量管理职责,第五十四条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第五十七条项目法人与参建单位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档案管理人员,第六十六条项目法人组织的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代表组成,(二)运行管理移交:在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完成工程交接后,开展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一)听取项目单位法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日常监管单位、项目参建单位(包括项目前期咨询、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单位)关于项目情况的汇报,由项目业主配套制定灌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施工监理、工程进度、项目验收、廉洁自律等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