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厅2025年11月12日(此件主动公开)河北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引导我省技术转移机构发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投融资等各类服务的机构,第四条河北省技术转移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技术转移机构)是指经省科技厅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省科技厅负责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的备案、业务指导工作,第二章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第六条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二)技术输出类是指依托省内高校院所及其内设机构在我省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三)技术中介类是指依托专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及各类科技企业、产业园区等设立的第三方技术转移机构,第三章备案条件与程序第八条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独立的法人机构应为在我省注册满1年,近两年促成京津等省外成果向河北转化项目不少于5项,技术输出类技术转移机构近两年促成技术交易项目不少于20项,登录河北省科技成果转化网在线填写《河北省技术转移机构备案信息表》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省科技厅对拟备案入库的机构,第四章扶持与管理第十一条省科技厅对省级技术转移机构促成向省内转移的技术交易,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提交省科技厅,第十五条本办法印发前已备案的省级技术转移机构按本办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