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农规字〔2025〕1号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现将《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广州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11月5日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第二条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原则,第四条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第八条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七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及相关事项说明,1.各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对,1.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第三方机构的意见和评分结果,3.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政府认定的企业授予“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第十条经市政府批准授予“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有效,第十二条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进行运行监测,监测结果由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确认后予以公告,我市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不纳入市级运行监测范围,根据《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修订印发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农规字〔2020〕2号)认定的在有效期内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