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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关于优化锂亚硫酰氯电池进出口监管措施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5-12-12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优化锂亚硫酰氯电池进出口监管措施的通知工信部联安全函〔2025〕3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各直属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优化部分锂亚硫酰氯电池进出口监管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第三类监控化学品亚硫酰氯(化学文摘社登记号:7719-09-7)灌装含量不超过1千克的单个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二、优化监管措施(一)上述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不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的管理范围,不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监控化学品项下的管控物项,无需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核准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二)上述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应当在报关单规格型号中如实申报单个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亚硫酰氯灌装含量,三、其他情况(一)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因其他监管要求需要办理进出口审批手续的,(二)未列入适用范围的其他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规定管理,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核准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请及时反馈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和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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