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制定了《宁波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民政局2025年11月28日宁波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救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88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4〕73号)和市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是指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等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等困难群众救助和保障政策存续期间,各级财政筹集和安排用于开展上述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的资金,市级救助资金按照各项救助的市与区(县、市)支出责任确定相关因素进行分配,其中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困难老年人基本生活补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临时救助支出市级财政按40%补助市六区,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将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2.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集中养育孤儿的基本生活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按财政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支付给机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服务类社会救助支出可在救助资金中列支,各级财政、民政部门按规定对救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做好救助资金绩效目标自评工作,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救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其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