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贸易政策的合规工作,(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对中国贸易政策提出的合规关注相关工作,(三)中国对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贸易政策提出的合规关注相关工作,商务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合规性书面意见,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贸易政策过程中的合规工作,政策制定部门应根据合规评估意见对政策作必要修改,第九条商务部负责接收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对国务院部门、各地区制定的贸易政策提出的合规问题,第十条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提出的合规问题涉及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一)商务部在收到书面合规问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国务院相关部门,(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收到商务部转来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书面合规问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提供相关贸易政策正式文本、合规评估意见及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相关基础材料,第十一条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提出的合规问题涉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商务部转来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书面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提供相关贸易政策正式文本、合规评估意见及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相关基础材料,商务部应将评估结论和后续工作情况及时告知通报有关措施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各地区、各部门应及时向商务部通报合规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典型问题,第十七条商务部指定世界贸易组织司(中国政府世界贸易组织通报咨询局)负责商务部按本办法规定应承担的合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