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及管理,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贵阳海关、省税务局负责指导协调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开展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各市(州)及贵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知要求组织企业申报,申请材料包括:1.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2.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初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贵阳海关、省税务局组织专家组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贵阳海关、省税务局,(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贵阳海关、省税务局自申报截止日起90个工作日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贵阳海关、省税务局对企业技术中心每三年进行一次运行评价,第九条参加评价的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按评价通知要求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评价材料,材料包括:1.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2.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第十条各市(州)及贵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第十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贵阳海关、省税务局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公布,各市(州)、贵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企业报送的变更情况审核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贵阳海关、省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