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广州市托育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及管理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二、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包括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新建拆迁安置房、共有产权住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小区)、已建居住区(包括老旧改造小区、既有住宅小区等)、扩建居住区、用人单位和产业园区配建托育服务设施的用房规划、建设、移交、使用管理等工作,三、区人民政府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区配套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四、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将托育服务用房和设施配建标准、移交要求等,在出让方案阶段明确托育服务设施具体移交主管部门,利用居住区服务设施用地举办托育机构的,对利用存量建筑改造建设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的,在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托育服务机构建设,九、婴幼儿生活用房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标准》(WST870-2025)等规范标准,独立设置的配建托育服务设施应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非独立设置的配建托育服务设施应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十二、住宅小区配套托育服务设施应按照规划审批要求实施,应将住宅小区配建托育服务设施纳入工程验收范围,在办理住宅小区配套托育服务设施联合竣工验收后,十六、项目所在地街(镇)在与建设单位办理完托育服务设施移交手续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