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二章生产和使用第八条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活动的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特点和专业水平,第十二条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活动的单位,第十三条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二十条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十三条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十五条科技部门以及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立即向农业农村部门、科技部门等有关单位报告,第二十六条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科技部门应当加强对实验动物生产、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科技部门可以选聘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相关部门和单位等方面的专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实验动物生产、使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省科技部门对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加强信用监管,由省科技部门依照国务院《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一)未取得许可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