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新增用地、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等各类土地利用,探索建立与存量空间盘活利用相适应的详细规划管理体系,通过土地预告登记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再开发,支持低效工业项目用而不足土地分割转让,在符合规划分割条件、产业用地政策且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县区政府(管委会)结合投资监管协议加强对土地首用企业的不动产转让等各类交易转让行为进行监管,经县区政府(管委会)认定并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的历史形成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以新公司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办理开发建设手续,在满足土地出让合同和投资监管协议等约定要求前提下,原产权人取得置换后土地必须按照约定开发建设,支持县区政府(管委会)对已收储土地、批而未供土地等,可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不变更土地出让合同,使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的,推动存量空间资源盘活(十八)健全空间规划地方法制体系,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出台推动盘活存量空间资源相关配套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