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对社会生产生活、城市功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法人单位,县气象局、县应急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管理,第二章重点单位的确定和公布第六条确定重点单位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单位所处地理位置及区域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程度,(三)单位生产经营特性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保障的重要性,承担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培训、应急预案拟定与演练、防御设施维护、工作情况报告等任务,(二)负责与县气象局、县应急局及有关部门的日常工作对接,还应当强化以下防御措施:(一)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公用企事业单位:建立气象灾害外部风险防控制度,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及应急处置方案,在关键位置及灾害多发易发区域设置气象灾害防灾警示牌、避灾路线图,(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及场所管理单位:制定雷电灾害防御专项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按照相关防御指引或标准规范,以及灾害风险点、危险源的具体位置,(五)灾害性天气应急处置及气象灾情上报情况,协助重点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预警信息接收传播、科普培训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