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将第二十四条中“代建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修改为“代建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配合项目使用单位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选择专业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有关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单位负责项目代建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第七条项目代建单位由委托单位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主要职责:(一)负责代建项目投资综合管理;(二)依法选定代建单位,组织项目竣工移交;(四)组织实施代建单位考核评估和后评价;(五)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代建管理工作,配合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办理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七)协助使用单位(或委托单位)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及年度支出预算计划,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十一)配合委托单位组织的代建考核评价、代建项目后评价;(十二)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办理产权登记;(八)参与实施代建单位考核评价;(九)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约定的工期组织实施代建,第二十四条代建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配合项目使用单位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五条代建单位协助使用单位根据项目投资、建设工期等情况,第二十六条代建项目建设财政资金由代建单位根据政府投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