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程序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第三章提名、评审和授予第十五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第十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于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启动十五日前,应当回避:(一)评审专家是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者的,(二)评审专家与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有利害关系,第二十三条参与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中知悉的技术内容以及评审情况保密,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有异议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禁止任何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第三十七条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第三十八条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第四十二条参与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