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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后评估报告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 2025-11-24
张家港市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张政发规〔2023〕7号),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评估目的《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实施两年,本次评估的目的为以下三点:(1)以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完善性以及绩效性为评估内容,(3)通过评估总结《实施意见》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不足,对《实施意见》提出科学、全面的修改完善建议,收集社会公众对《实施意见》实施以来的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他影响因素的意见建议,从而进一步完善《实施意见》的落实工作,(二)评估过程1.准备阶段(2025年9月):成立评估工作小组,三、评估结果《实施意见》的评估结果呈现为以下六个方面:(一)合法性评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不得采取积分落户方式”、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23〕3号)“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要求,我市《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施行,(二)合理性评估《实施意见》取消了积分落户、房屋面积、年限及社保年限要求,(三)协调性评估《实施意见》的内容与常熟、太仓一致,(四)可操作性评估《实施意见》制定过程中,(五)完善性评估《实施意见》在标题、结构和文字表述方面符合《张家港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四、评估结论《实施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张家港市公安局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规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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