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昆科贷”主要用于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人才科创企业的贷款,第三条“昆科贷”纳入我市综合风险池统一管理,“昆科贷”产生的利息纳入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昆科贷”贷款利息损失由合作金融机构全额承担,合作金融机构应向管理人进行备案,第九条综合风险池联席会议办公室、管理人、合作金融机构应加强定期信息交流,第十条获得“昆科贷”贷款的企业因经营行为导致项目失败、中止等原因无法按期归还贷款的(包括合作金融机构在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金融机构对不良贷款情况是否符合“昆科贷”管理规定进行确认,合作金融机构提请管理人按照“昆科贷”承担比例从综合风险池中划转至合作金融机构,第十三条合作金融机构收到拨付的市风险补偿资金后,第十四条合作金融机构每半年向管理人书面报告企业不良贷款追偿和资产处置进展情况,第十六条合作金融机构通过司法诉讼等途径追偿企业贷款所得净收入,由市风险补偿资金与合作金融机构进行分配,第十七条合作金融机构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对不良贷款核销后,第二十条当单个合作金融机构年度贷款实际发生的风险补偿额超过当年度该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5%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