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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25-12-05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记录、检验和验收文件管理,项目法人应组织或者委托监理单位组织参建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交底,(二)项目法人应自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工程验收鉴定书印发有关单位,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对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并组织责任单位落实问题整改,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建设需要开展工作,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和合同约定,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验收制度,并报项目法人、监理单位验收,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或者重建,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归档文件等进行审查,第六章其他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二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根据合同和有关规定履行检测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委托权限内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对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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