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字〔2019〕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2022年上半年宜春市医药机构申请基本医疗保障定点(以下简称医保定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申请时间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15日17:00时止二、申请条件(一)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有符合医保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以及医疗质量安全核查制度等,(二)申请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以《药品经营许可证》和本次受理申请材料最后日期6月15日为准),4.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6.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3.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四、医药机构自愿提出医保定点申请应提供的材料(一)医疗机构应提供的材料医疗机构对照准入基本条件,并结合《宜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见附件3)进行自评,如实准备并提交以下材料:1.宜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9.对照《宜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完成自评得分和自评说明),如实准备并提交以下材料:1.宜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见附件2),附件1:宜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2:宜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3:宜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附件4:宜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表附件5: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