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可延长至1年,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向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时失业保险金实际发放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及以上,与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的职业培训补贴不得同时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与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的职业培训补贴不得同时享受,实施范围为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就业补助资金申领条件的人员和单位,按照调整风险或实施静态管理起始月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的人数直接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中小微劳务派遣企业按自用职工(由劳务派遣企业出资缴纳失业保险费)人数享受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保障范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2022年1月1日至本通知生效期间审核不通过的2022年新发生参保失业人员的申领信息,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