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创投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专业管理、市场运作、包容审慎的原则投资运营,在市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范围内遴选基金管理机构,并负责按照基金协议(章程)参与及配合创投基金管理人完成政策目标、企业孵化等约定,第七条创投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引导基金政策要求和管理规定开展基金投资运营管理,加强对基金直投项目的投资管理,(三)有与项目路演、投资决策一体化机制相匹配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创投基金重点投向科研成果落地孵化转化和创新创业项目,建立创投基金差异化考核机制:对于“从0到1”阶段的种子投资,第五章基金管理第二十二条创投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制度规定,第二十三条创投基金应当设立投资决策机构,创投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开展投资决策,在投资决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省市引导基金相关文件及创投基金合伙协议(章程)时有权要求整改或终止该项决策,市引导基金重点审查投资决策是否符合基金投资方向、投资领域、投资阶段、投资限制、关联交易、利益冲突等规定以及基金管理机构是否按照投资管理制度充分执行分析论证程序等,第二十六条创投基金应落实省、市引导基金信息化管理要求,第三十三条创投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出资人利益的关联交易等投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