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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金华市零售药店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 | 2025-10-20
制定了《金华市零售药店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9月23日金华市零售药店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浙江省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零售药店药品质量安全管理相关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价、评价结果发布和运用等活动,制定全市零售药店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二)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零售药店信用信息的建档、采集、披露、异议处理及等级公布等具体实施,三、药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采集(一)药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是评定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必要的相关信息,(二)药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采集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记录、收集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相关信息的行为,(三)零售药店药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采集”原则,(四)零售药店应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集相关信用信息,(二)零售药店药品质量安全信用分值设置和赋分规则按照《金华市零售药店药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标准(试行)》执行并实行年度评定,五、药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信息有效期及修复(一)药品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药品经营企业申请开展信用修复审查和实施工作,六、药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异议处理(一)零售药店对药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有异议的,七、药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药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药品经营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参考:1.A级企业:减少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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