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专业能力评价管理,根据《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专业能力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建规〔2023〕7号-协)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合并或业务重组的代建单位专业能力评价事宜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适用范围,已取得本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专业能力评价(以下简称“专业能力评价”)结果的代建单位(以下简称“原代建单位”),新代建单位参加专业能力评价,其参加专业能力评价,应提供国资部门意见(包括但不限于批复、备案等),以及企业业务整合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并协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资产划转文件等),新代建单位需承继原代建单位已竣(交)工项目代建业绩的,应提供已竣(交)工项目代建合同、项目负责人为新代建单位工作人员的相关材料(含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社保缴交证明、聘用合同等),新代建单位需承接原代建单位在建项目的,应由新代建单位、原代建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或代建合同),本补充通知由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本补充通知自2026年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专业能力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建规〔2023〕7号-协)有效期届满之日止,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202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