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08〕4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9〕64号)及新绛县稳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认定范围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指具有我县城镇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要求且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1.城镇“4050”人员,女性满40周岁及以上、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2.“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成员,办理了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失业人员,3.长期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4.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5.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